编剧署名策略详解

来源:电视指南 2017年08月22日 08:11

北平 联名编剧求署名制片人 哪冒出的

余飞

影视编剧的权益,以委托创作为例,其权益一般就是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两项。有时候遇到厚道的甲方,或许会分享一部分其他权益给编剧,例如发表权、二次获酬权,甚至改编权等等,那属于小概率事件,不在本文所述之列。

如果编剧在一个项目中仅仅拥有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那么,署名权对于编剧来讲,其重要性与获得报酬权几乎可以相提并论。有时候,有些人,甚至认为署名权比获得报酬权还要重要得多。因为钱没了可以再挣,挣了钱也不一定有名,但有了名,在业界有了一席之地,挣钱,甚至翻倍、翻十倍地挣钱都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重视署名权,是大家的共识。但如何争取自己应得的署名权,什么才叫应得的署名权,这些都没有定论。尤其有多人参与策划、创作、修改的项目中,署名权的认定就更是混乱,有时候全凭主控人自己的好恶,一句话决定最终署名权,结果很可能导致各种不公平,弄得鸡飞狗跳、怨声载道。虽然作为甲方,往往都会夸下海口:老子不怕你闹,有本事你就上法院去告!——说的是这样,但这也是气话,无论你是国有企业,还是上市公司,还是普通的民营小公司,没有任何人愿意上法庭。即使你有通天的关系去摆平告你的人,你也得去动用这个关系,这是需要成本人精力的。好好把关系理顺,把署名问题公正处理,最后不就不用劳心费神去摆平任何事情了吗?

基于此,弄清署名的原则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对于编剧来讲,如果你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创作及修改任务,并得到甲方认可,就应该毫无争议地享有完整署名权,任何与编剧相关的署名方式都须经编剧同意。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其署名得以执行,约定会是这样的:

乙方有编剧或总编剧的唯一署名权,同时也有将乙方团队编剧加入总编剧或编剧署名之列的权利;乙方团队中的其他参与人员有权署名“文学策划”。

乙方有权排除未经其许可的、任何未参与创作的其他人以“助理编剧、編剧、总编剧、联合编剧、改编编剧、二(多)稿编剧、定稿编剧、台词编剧、剧本指导”等任何与编剧或剧本有关的方式在剧本或完成片上署名。策划、总策划、文学策划、文学编辑、编辑、责任编辑、统筹、文学统筹的署名不受此限。

以上两条,是保证编剧的署名权不被任何人剥夺的保障和细化。对于这样的条款,甲方应该尽量保障其实施。因为编剧并没有太多其他权益,这样的核心权益如果不能保证的话,相当于甲方强取豪夺,极不道德,并涉嫌违法。

另外,也有一些故意或无意忽视编剧权益的情况出现,就是甲方在署名时用一种非常不显眼的方式给编剧署名,比如说署在片尾,用很小的字号,署名在播放时只停留很短的时间,与其他无关人员共用一屏等等。这些故意弱化编剧署名权的方式,也是对署名权的一种变相侵犯。为保证不出现这些情况,一般来讲,在署名方式上,也会有一些相应的规定。比如:

本项目以任何方式、在任何载体上出现时,只要在项目标题周围标出任何主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演、主演、制作人)的名字,必须同时标出乙方按上述标准要求的编剧署名;编剧的所有署名须以显著位置、公众易于识别的方式列明(在电视剧完成片上,乙方的编剧署名必须单屏或单幕表现,位置必须与导演相邻的前方或后方,不得与任何其他演职人员共用一屏或一幕),甲方不得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剥夺乙方上述署名权,否则乙方有权收回乙方创作部分内容的版权,并不退还相关费用。

以上规定是一种理想状态,编剧往往会作这样的要求,甲方会不会满足,真的也很难说。因为某些时候,甲方出于宣传之类的目的,往往只会把最吸引眼球的元素打在海报之类的宣传品上,编剧如果不是特别有名、特别有卖点,名字就不会被打上去。其实,多打上“编剧:某某某”这五个字,甲方不会有任何损失,但是,人家就是想不开,觉得你打在上面影响了海报或宣传品的热度,分散了观众对明星的注意力。你虽然是作品的亲爹,但你名气不大,很可能会让孩子得不到足够的关注,所以你干脆别出现。这是很不公平的,但就是现实。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也是要说明的:署名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我可以不署名——这也是我的权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道理很简单:如果编剧写的剧本很好,但被制作出来之后非常差,编剧出于爱惜羽毛的心理,不愿意将自己与这部作品挂上勾。在这种情况下,编剧不署名可能对自己的名声有更大的好处。所以,一般来讲,在关于署名权的合作约定中,我们都会加上这么一条:乙方享有放弃署名的权利。

以上是编剧能够从头到尾顺利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的工作,并得到了甲方认可的情况。如编剧未能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创作和修改任务并得到甲方认可,署名权行使的方式就会存在巨大的争议,必须严格细分各阶段工作,最后确定公平合理的署名方式。

我们以电视剧的创作为例。

一般来讲,一部电视剧(以40集为例)的创作会分为五个阶段:

1,策划阶段(定金)

2,大纲阶段(大纲费)

3,分集提纲阶段(分集费)

4,剧本初稿阶段(初稿费)

5,剧本修改、定稿阶段(修改费)

如果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第5阶段的修改、定稿工作,并得到了甲方的认可,那当然就毫无争议,必须按照上述完成合同的方式来给编剧署名了。

如果没有全部完成,那就要按不同阶段来进行不同的约定了。在我本人在长期的创作实践和近两年运行悠闲影视公司的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套被甲乙双方都能接受的具体操作方法。简单叙述如下:

1,如乙方(主控编剧的工作室或公司)代表及乙方团队(编剧有可能带团队)已经完成第四阶段工作(剧本初稿)并得到甲方认可,但因故退出剧本修改工作之后,乙方相关人员仍然拥有编剧的唯一署名权。甲方可以聘请第三方人员续写、改编、润色剧本,第三方相关人员只有文学策划的署名权。

2,如乙方代表及乙方团队已经完成第四阶段工作一半以上(即超过20集剧本初稿)并得到甲方认可,但因故退出剧本创作之后,乙方相关人员仍然拥有联合编剧第一顺位编剧署名权。甲方可以聘请第三方人员续写、改编、润色剧本,第三方相关人员只有第二顺位编剧署名权,即署名的位置、顺序不得在乙方之前或明显较乙方突出显著。

3,如乙方及乙方团队只完成第三阶段工作(分集提纲)并得到甲方认可,但因故退出剧本初稿创作工作之后,甲方可以聘请第三方人员续写、改编、润色剧本,乙方相关人员只能有第二顺位编剧署名权。

4,如乙方代表及乙方团队只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故事大纲)并得到甲方认可,但因故退出分集提纲和剧本创作之后,乙方相关人员的最终署名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为电视剧编剧署名的相关策略,电影的情况更为复杂。以当前我国的电影创作为例,动不动就数名甚至几十名编剧轮番为一位电影导演服务,短短三四万字的剧本,很可能要推翻重写好几百次,参与其中的各轮编剧的署名问题,只有四个字可以送给他们: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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